【优惠】个税优惠政策再次更新,没有汇缴申报的,一定要看!(附:个税汇缴微课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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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以来,个税成为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个税汇缴进行时,为了让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能迅速掌握相关政策,小编做了相关梳理,赶紧收藏学习吧!
个税汇缴填报,提前关注这4项提醒
目 录
一、个税免征政策二、个税暂免征政策三、个税减征政策四、个税分期缴纳政策五、个税延长期限纳税政策六、个税递延纳税政策七、疫情期间个税减免政策三、个税减征政策
(1)房屋类
1.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0]125号 财税[2008]24号
(2)金融保险类
1.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4]48号
2.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0号
3.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4.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2]85号
5.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
6.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
(3)弱势群体类
1.残疾、孤老、烈属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内蒙古自治区:一、残疾人员、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孤老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政策无截止期限;所称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政策依据:内政发[2019]3号
黑龙江省: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幅度以6000元为限;不足6000元的,据实减征。
二、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上述所得,不设置个人所得税减征的执行期限。政策依据:黑政规[2019]1号
安徽省:
一、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政策依据:皖政办[2019]2号
浙江省: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进一步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政策依据:浙财税政[2019]9号
湖南省: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政策依据:湘政发[201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桂政发[2019]21号
云南省:
一、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限额部分不予减征。
本款所称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减征期限为该纳税人残疾、孤老等情况发生改变,不再有以上情形为止。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优惠政策不能累加执行。政策依据:云财税[2019]31号
山东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依据:鲁政字[2019]129号
福建省: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上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一种身份享受税收优惠,不重复叠加。政策依据:闽财税[2019]23号
四川省: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政策依据:川府发[2019]26号
上海市:
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7320元为限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
政策依据:沪财发[2020]1号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号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号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残疾人员应持有以下证件中的一种1、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等伤残证件。
(二)孤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且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义务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抚养能力的个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等证明文书应当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4)受灾人员类
1.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
2.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5)军转人员类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21号
(6)科技成果类
1.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8]58号
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2.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8]60号
国科发政[2018]225号
(7)税收协定类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型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四、个税分期缴纳政策
(1)金融保险类
1.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批准后,可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41号
2.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6号
3.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6号
以上就是常见的个税减征以及分期缴纳的相关政策规定,目录中后续内容将在近期持续更新,穗友们记得持续关注呦,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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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晶晶亮的税月、金穗源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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